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消费帮扶馆(以下简称“重庆馆”)管理,保障重庆馆商家合法权益,规范商家行为,制订本规则。
第二条 商家是经各区县乡村振兴部门审核,并从事电商销售的本市企业、合作社或商户。
第三条 对重庆馆商家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则文件。
第二章 商家入驻
第四条 商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具有企业法人资格;
(二)列入《重庆馆商家目录库》;
(三)具有良好商业信誉;
(四)参与经营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。
第五条 商家可向当地乡村振兴部门提交《重庆馆入驻企业申请书》申请列入《重庆馆商家目录库》。
第六条 符合本规则文件第四条条件的商家申请入驻重庆馆,还需在线提交下列资料:
(一)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(多证合一,且所售商品属于经营范围内);
(二)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;
(三)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;
(四)《重庆馆入驻企业申请书》扫描件加盖乡村振兴部门公章。
申请单位须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负责。
第七条 商家入驻重庆馆前须与重庆馆签订入驻协议。
第三章 商家信息变更
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,商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馆提请信息变更:
(一)企业名称变更;
(二)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;
(三)企业注册地址变更;
(四)注册资本变更;
(五)企业联系方式、银行账号、开票资料等信息变更;
(六)企业公章印签或财务专用章印签变更;
(七)企业发生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诉讼、仲裁案件;
(八)企业破产、解散;
(九)因重大违法、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。属于以上(一)至(六)项的,商家须及时通知重庆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;属于以上第(八)项的,商家应及时通知重庆馆办理注销手续。
因商家未及时通知重庆馆做出变更、注销等手续所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,由商家承担。
第四章 商家权利义务
第九条 商家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重庆馆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,接受重庆馆的管理和监督。
第十条 商家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依法在重庆馆上进行经营活动;
(二)参加重庆馆组织的各项业务及活动;
(三)享有重庆馆提供的各种服务;
(四)对重庆馆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五)对重庆馆的处理结果提出申诉;
(六)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。
第十一条 商家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重庆馆的各项规章制度;
(二)妥善保管后台登录账户、密码等信息,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全部责任;
(三)按照重庆馆有关规定缴纳重庆馆代收的重庆馆服务费;
(四)参加重庆馆组织的各项培训;
(五)接受重庆馆对其在重庆馆发生的业务情况进行监督;
(六)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,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;
(七)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。
第十二条 商家账户不得转让、出租、出借。
第五章 商家培训
第十三条 入驻商家必须安排专人接受重庆馆开展的培训,培训形式包含但不限在线培训和线下培训。
第十四条 对入驻商家的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
(一)法律法规的培训:包括国家、行业、地方有关电子商务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,重庆馆自身的管理制度;
(二)经营管理的培训:商品描述方式、企业宣传方式、销售技巧、店铺布局规划等提升入驻商家经营管理水平的理论和实践经验;
第六章 商家评估
第十五条 为维护重庆馆正常经营秩序,提升重庆馆购物体验,重庆馆或其委托第三方定期组织对商家进行电子商务经营能力评估。
第十六条 商家电子商务经营能力评估包括商品质量、服务质量、管理质量、信用评价及带贫益贫效果等:
(一)商品质量:包括执法部门及重庆馆抽检情况、消费者质量投诉等方面的评估;
(二)服务质量:包括售后服务、投诉处理、物流配送等方面的评估;
(三)管理质量:包括网络店铺装修、商品管理、商品描述、客服管理等方面的评估;
(四)信用评价:包括基础信用、外部增信、交易评价等方面的评估;
(五)带贫益贫效果:经过当地乡村振兴部门核定的,带动当地建档立卡脱贫户增收效果的评估。
第七章 商家动态管理
第十七条 重庆馆对商家实行动态管理方式,视商家的经营品类、经营能力评估等情况给予商家不同的展示位置及标签展示。
第十八条 商家经营资质过期、变更及注销的,重庆馆将视实际情况调整商家的上线状态。
第十九条 商家申请退出重庆馆,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重庆馆提交书面申请,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已承诺交易、交割等各项业务;重庆馆审查同意后,为其办理退出手续。商家在办理退出手续时,重庆馆结清商家相应账户,清退各项资金。
第二十条 有下述情形时,重庆馆可依照与商家协议约定暂停商家账户,下架店铺所有商品。
(一)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馆有关规定的商家;
(二)商家的实名认证身份无效、不再合法存续或无法有效核实。